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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4]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5

施行日期:2004-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一、拆迁范围内居住人的住宅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权证、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又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指定的拆迁安置房源中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予以安置,居住人可按拆迁安置房的评估价购买产权;居住人不愿购买产权的,安置房由拆迁人委托房管部门代管,居住人可办理承租手续,并按直管公房标准交纳房租。

二、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又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对超过被拆房屋价值的该部分房屋,被拆迁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则由拆迁人委托房管部门代管,由被拆迁人租用,并按直管公房标准交纳房租。

三、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人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一时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本人申请,拆迁人同意,可实行一套住房两种产权,拆迁人将超过被拆房屋价值的该部分房屋委托房管部门代管,被拆迁人应办理租用手续,租金按公房租金的2倍标准交纳。当被拆迁人有购买能力时,经本人申请,可按申请之日时的房屋评估价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四、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由房屋所有人申请,产权登记部门按改变后的用途进行变更登记;房屋用途确已实际改变,但因产权登记、营业执照变更、房屋装修等原因致营业执照时间不能相衔接的,房屋所有人可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以实际改变后的用途进行变更登记。1990年4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的,不作商业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确以此为生,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可按经营面积、经营年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价格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2002年1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不予补贴。

五、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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