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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淮政发[2004]1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5

施行日期:2004-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建设局(建工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护)设施搭设情况及计划、作业环境、安全措施费用及计划等资料,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应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建设单位未做好开工准备工作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及时分阶段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措施费用,工程开工前应拨付50%,基础完成后再付50%.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责,并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季节特点编制作业计划和文明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施工,协调一致,文明统一,有技术措施,有责任落实。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当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做到布局合理,整齐有序,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专(兼)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经常巡视,对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必要的地点、场所和位置,设置各类相关安全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必须采取密目网立体全封闭防护。

第十三条 所有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并做相应的美化亮化,市区主干道两侧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地段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耐久,不得简易设置;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建立门卫制度,配备专职门卫人员。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道路要全部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平整畅通,应有良好的生产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如无法采取封闭措施的,应定期采取浇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作业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措施,不得扰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在敏感处张贴环保部门的施工公告。

第十七条 每个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两名保洁人员,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进出施工现场车辆要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清洗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由多个施工单位承建的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主入口处及公共临时道路的硬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在主入口设立车辆冲洗设施。

由多个施工单位参与建设的一个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作业场所的文明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抛洒滴漏。

第二十条 职工临时宿舍应整洁、卫生、通风,冬季应制定防中毒措施,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宿舍人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符合卫生要求,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职工食堂应符合卫生标准,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经卫生部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施工工地应加强亚硝酸盐的管理,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二条 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打扫。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应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并在施工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或因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影。重伤3人以上事故和死亡事故的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改、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文明施工措施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牌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及施工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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