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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葫政告字(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9

施行日期:200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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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统一规划管理,整顿市场经营秩序,彻底解决城区内兴宫旧物市场占道交易、阻塞交通、影响市容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将该市场迁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基于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需要,位于龙港区内的兴宫旧物市场实施整体迁移,原场地不再作为旧物交易场地使用。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6月26日,凡在该市场从事旧物经营活动的业户,一律搬迁到连山区旧物市场内(葫芦岛市百大物流中心后侧)经营。

三、市政府要求,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实施搬迁期间,要广泛宣传市政府的决定并做好相关迁移工作。广大业户要遵从迁移决定,积极按时予以搬迁。

四、连山区旧物市场的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旧物市场迁入的各项工作,为经营业户提供良好的设施和服务环境,有效促进我市旧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五、在本通告规定期满后,不予搬迁或仍滞留原地经营的,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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