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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7)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2-11

施行日期:200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莆政(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2006年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0%,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三、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四、今后你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拟订、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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