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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松政办发(2007)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31

施行日期:2007-10-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紧紧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底前,要对城市建成区已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要覆盖到所有县城。“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2.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棚户区改造阶段性工作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照我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如下: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城市家庭。

2.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标准核定的,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或没有住房的城市家庭。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指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套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3.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80元。租赁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租金的变化情况,由市政府不定期发布。

(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现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市政府将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当地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的事项。

(七)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制度资金来源渠道。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率。三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率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四是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六是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购建、租赁补贴、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或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政府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指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要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时,要积极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较多的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方便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

(十三)继续做好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积极推进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继续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积极开展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在危旧住宅区整治工作中,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力戒大拆大建。  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努力做好“城中村”农民家庭的住房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中被拆迁农民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对在城区回迁安置却有困难的家庭,要在城市控制区以外确定规划用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组织实施建设,为被拆迁农民提供选购的房源,使“城中村”农民家庭的住房得到保障,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市政府成立“松原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处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处,负责房地产管理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协调等工作。要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2007年底前,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解决编制,配齐人员,落实经费,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全市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等工作,并协助建设部门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委、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资金筹措工作。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门抓紧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等工作。

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的指导意见。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各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对所属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七)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7年11月15日前市人民政府要将当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十八)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并上报省政府备案。要建立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建档、年度复核、退出等制度,市政府要将组织机构名单和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

(二十)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稳定市场和居民心里预期。要定期向社会发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使这项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快解决城市无籍房问题,不断活跃房地产市场。

六、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二十四)廉租住房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2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街道或乡政府证明等。

3.成员的身份证。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十五)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十六)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复审。复审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证明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二十七)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需持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松原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实物配租的需持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松原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二十八)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向街道办发放租赁补贴,也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十九)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三十)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和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和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上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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