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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肇府[2007]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5

施行日期:2007-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业务发展较快,公积金缴存额逐年增长,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量明显增加,广大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和改善了居住条件。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还不广,归集率有待提高,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至今尚未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主要的参缴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企及其职工,还有相当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未能按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愿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实行“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缴存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均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上述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按当地养老保险最低缴存基数和实际工资任选其一为缴存公积金基数,单位、个人各按5%的比例计算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实行低门槛进入,待以后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提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二)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上述人员也可按上述“低门槛进入”缴存形式执行。

(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按上述“低门槛进入”的缴存形式执行,每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一次,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缴存要求。凡未开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后必须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缴存手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补缴自《条例》(国务院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职工本人部分已经扣缴而单位部分的公积金欠缴的必须补缴。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及缴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低(缓)缴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

(三)明确企业变更行为中的住房公积金处置问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在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

(四)切实依照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书》,限期整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密切配合,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经贸、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工会和社团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单位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解散以及用工等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把财政列支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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