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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25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0

施行日期:2008-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构建我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群众参与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各类政策,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有利于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使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率先脱贫致富,经济上得到实惠、权益上有保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利益导向、多元惠民。坚持以人为本,把惠民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相统一。

(二)坚持政府为主、群众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调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引导群众,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群众参与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循序渐进,逐步开展。

(四)坚持把握重点、服务全局。以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和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为重点惠及对象,保证所有的计划生育家庭都享受到优先优惠政策。

(五)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在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时,要充分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结合新阶段新形势的变化,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在全盟范围内实施以“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关怀”为主要内容、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

(一)奖励。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对独生子女父母继续予以奖励;落实好国家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适龄夫妇进行奖励;积极探索实施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

具体目标: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独生子女家庭每月10至20元的奖励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从2008年开始,在农村牧区对政策内二孩结扎和双女结扎家庭分别实行1000元和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盟、旗(开发区)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盟、旗(开发区)财政单独列入预算。

3、从2008年开始,将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放宽至55周岁,奖励扶助金由盟、旗(开发区)财政各承担二分之一,单独列入预算,保证国家、自治区、盟、旗(开发区)承担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4、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保证奖励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扶持。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农村牧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尽快实现脱贫致富。

具体目标:

1、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帮扶政策和措施。使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享受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帮扶。

2、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中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扶贫部门要将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用于扶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

3、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产业化扶贫、扶贫贴息贷款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

4、对农村牧区违反计划生育家庭自超生之日起5年内不纳入扶贫扶助对象范围。

(三)优惠。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相关资金和项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和问题。

具体目标:

1、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中,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在报销比例方面要给予上浮3-5%.

2、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等予以优先优惠。对获得医疗救助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大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3、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转产就业培训中要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给予倾斜,在总培训人数中达到一定比例;农村沼气应用中要将项目区内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农牧业实用技术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要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全覆盖。

4、在改水改厕、人畜饮水工程、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额度予以照顾;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

(四)保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

具体目标:

1、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2、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节育手术保险,具体办法由盟人口计生局协商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4、采取公共财政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为全盟独生子女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生平安保险(试点)。

(五)补偿。高度关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补偿扶助措施。

具体目标:

1、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补偿措施。

2、建立阿盟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制定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措施,对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偿,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办法由盟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制定组织实施。

(六)关怀。积极开展以“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的成长和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为主要内容的“生育关怀”活动。

具体目标:

1、制定“生育关怀”活动实施方案,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2、实施“优孕通”工程,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优质服务。

3、在农村牧区积极探索建立为政策内生育的妇女在孕前、孕期和哺乳期给予补贴的制度试点工作,逐步推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自治区《意见》的具体行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各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的实施,要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综合决策机制。“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部门在制定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协调会商,切实处理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先优惠的关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综合决策的机制。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确保各项资金投入到位,切实保障“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的顺利实施。积极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环境。要加大对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农村牧区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让“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

(五)强化绩效评估,建立长效调控机制。在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过程中,各旗(开发区)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把资金管理、发放、各项奖励扶助的政策条件、享受对象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监督与检查,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长效评估调控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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