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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9-28

施行日期:199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吉卫医发〔1993〕36号文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尸体解剖脏器标本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考虑到病理标本的取材、组织脱水、透明、浸蜡、包埋、切片、染色等制作过程和必要时重新取材制作所需时间较长,以及取材一定部位和一定数量的要求致使脏器的完整性难以保持,因此,将脏器标本返还尸体内较为困难,故应当允许实施尸体解剖的单位对尸体脏器按惯例自行处理。

今后,对被尸解者的脏器标本处理仍应遵循卫生部1979年5月21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七条执行。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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