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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