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印发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河府[2002]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01

施行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预防疾病传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规划;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四害”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四害”密度的调查及除“四害”技术的指导。

第四条 任何单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以及个体经营户,负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五条 单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个体经营户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自负担,公共环境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城乡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个体经营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确保除“四害”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鼠:单位室内鼠密度不超过5%(粉迹法);居民住户、单位室内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跑道等,下同)房间(15平方米为一个标准间,下同)阳性率不超过2%(鼠迹法);工地、垃圾转运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堤坝渠壁、铁道两侧以及单位 、住宅区空地等累计2000延米的外环境,鼠迹不超过5处。

市场、酒楼(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厂)、肉联厂、粮库、医院、车站等重点单位的防鼠设施合格率95%以上。

(二)蚊:单位、居民住宅室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5%;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每阳性勺内幼虫和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白天在公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场所,人诱成蚊30分钟,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三)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3%,其他单位少于3%,平均每阳性房间有蝇不超过3只;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房间防蝇设施合格率95%以上;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运输车、公厕、农贸市场幼虫和蛹检出率小于5%。

单位、居民住户室内外环境蝇类孳生地和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垃圾处理物等场地蝇幼虫或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重点单位防蝇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四)蟑螂:居民住户、单位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房间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每阳性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阳性房间活卵鞘不超过4只;有蟑迹(蟑螂粪便、蜕皮、蟑尸、空卵鞘壳等,下同)的房间不超过5%。

第八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 市除“四害”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的药械供应工作。生产、配制、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应当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畜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须经县以上爱卫办审批,报上级爱卫办备案方可开展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除“四害”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申领市爱卫办核发的《除“四害”服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除“四害”消杀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行使辖区内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爱卫办在各级从事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件。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行使辖区内除“四害”检查工作,由县区爱卫办任命,报市爱卫办备案。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行使职责按《广东省除“四 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监督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工作,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检查员在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协助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除“四害”效果组织经常性检查监测,符合标准的给予核发《除“四害”合格证》。除“四害”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市爱卫会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住户,由各级爱卫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不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达不到规定控制标准的,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取消其卫生先进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卫生先进称号。

第十六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或拒绝采取防止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除“四害”规定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