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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北政布[2003]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7

施行日期:200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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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在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清除。

二、严禁在市区公共场所乱倒污水、垃圾、粪便,违者罚款100至300元,并责令清除。

三、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上午8时至晚上10时不准携带宠物出户,违者罚款200元。无主宠物由有关部门予以捕杀。

四、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对市区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03年6月7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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