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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3

施行日期:2004-07-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3]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意见》,积极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全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卫生服务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农村卫生扶贫和对口支援制度,建立乡镇卫生院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全面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建立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并具体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投入,完成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4.加强农村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提高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采取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整合农村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和校医等卫生资源,建立起由乡村医生负责村、卫生院公共卫生医生负责乡(镇)的登记和报告,县级负责巡回检查、隔离、转诊、治疗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到2010年,全市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100%的县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大多数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巩固地方病防治达标成果,切实做好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5.依法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继续实施广元市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加强农村卫生院的产科、儿科和急救“绿色通道”建设,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处理高危妊娠和难产的能力。做好以围产期为重点的孕产妇保健,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强爱婴医院(卫生院)建设,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治疗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倡导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全市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91.5/10万和23.2/‰以下,农村住院分娩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6.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动卫生集镇、文明村、卫生村建设,开展以除“四害”和预防传染病为重点的经常性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培育文明卫生生活方式。到2010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7%以上,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55%以上。

7.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继续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农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农村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95%以上,人群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0%以上。

8.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促进废物资源化,开发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过腹还田、秸秆饲料、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措施;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调整氨、磷、钾施肥比例,提高化肥利用率,降低化肥流失量;鼓励使用高级、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积极发展生物农药。

三、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9.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以公有制为主导,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产儿科、急救等服务功能建设,在资金投入、技术力量配备、设施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村卫生站和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机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

10.发挥农村卫生机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等卫生、基层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各县区建立健康教育所,负责辖区健康教育工作。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要强化公共卫生为主的服务职能,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内建立公共卫生科,主要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事务。中心卫生院主要承担农村基层片区的医疗救护和所在辖区的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管理。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主要负责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服务,同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和中心卫生院的指导,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负责村卫生站的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站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接受乡镇卫生院管理,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为农民提供常见伤病的一般诊治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农村卫生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11.多渠道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养给予扶持,鼓励农村在职卫生人员、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和培训。广元职工医学院、利州中专负责承担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定向培训任务。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市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鼓励城市卫生支农,对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服务的,在职务工资、基层工作津贴补助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12.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策,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加强农村中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或中医诊疗室,村卫生站利用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开展防病治病。强化对乡(镇)卫生院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努力推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人员学习、应用中医药和中医药人员学习、应用西医诊疗技术。到2005年,50%以上的县区达到省级及以上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2008年全市达到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标准;2010年,所有县区中医医院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

四、深化农村乡(镇)卫生院改革

13.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乡(镇)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县区政府举办,并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配备人员,具体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每个乡(镇)卫生院核定2-3人专门从事日常公共卫生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工作。2004年9月底以前,在乡(镇)卫生院资产核定、定编定员、人员分流、优化组合的基础上,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工作。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应用于下岗分流人员安置和农村卫生投入。不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不得冠乡(镇)卫生院名称,乡(镇)卫生院也不得加挂各类医院名称的牌子,已经加冠医院名称的要予以纠正。政府在乡(镇)不再举办其他形式的卫生机构。

14.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优秀人才中招聘,并实行任期培训、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改革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和绩效工资。卫生院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双向选择。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评聘分离。卫生院的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劳动报酬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劳动贡献挂钩。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及转岗分流、解聘辞退制度。解聘和辞退人员,自谋职业,其经济补偿,按事业单位解聘和辞退人员的标准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卫生、人事、财政、劳动部门制定。严禁非专业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转岗分流。

15.建立乡(镇)卫生院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核定,并按时发放,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单位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职工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6.改革乡(镇)卫生院药品供应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在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推进乡村服务一体化改革中,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站代购药品,不得以此谋利。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农村基层用药行为。药品监督部门要合理规划药品经销点布局,加强药品经销管理,方便农民就近购药。

五、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7.加强农村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预算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挪用和浪费行为。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医疗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从2004年起至2010年,市政府每年设立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50万元;县级财政按所辖农业人口不低于1元/人?0年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县级疾控、妇幼、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院长、疾控、妇幼、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征收其他费用。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功能和条件,增加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修缮和设备更新投入。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配齐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需设备,有计划地建设医疗垃圾及废水处理设施。

六、强化农村卫生扶贫工作和对口支援制度

18.卫生扶贫作为新世纪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纳入省十年扶贫开发《规划》和市十年扶贫开发《实施方案》。全市10年内完成89所乡(镇)卫生院的改(扩)建。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使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达到部颁标准。每年在项目实施乡(镇)重点扶持选择部分特困户,实行医疗费减免。扶贫新村中要配套建设村卫生站。市、县区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解决未纳入项目规划的乡(镇)农村基础卫生条件,逐步使全市农村的广大农户就得了医、看得起病。积极争取以工代赈、国债等国家资金用于农村防保、卫生设施建设及改水改厕工作。到201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设备、人员配套)。

19.建立农村卫生对口支援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定点对口支援的卫生支农原则,市、县区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支持和帮扶乡(镇)卫生院,特别是边远贫困的卫生院。对口支援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县区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每次不得少于3个月。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县区政府要对购置的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设备给予资金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七、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2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到2010年,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各级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县区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县区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21.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农民因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分担比例另定),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合作医疗资金1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集体经济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2.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区财政要安排医疗救助基金。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八、依法加大对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力度

23.加强农村医药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执法体系。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行业管理,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制度。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卫生和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药市场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纪行为,要切实保护农民健康和用药安全,维护农村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24.强化高毒、高残和剧毒鼠药的管理。农业、经贸、工商、公安、质监、卫生和爱卫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药(鼠药)的登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厉查处、坚决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高毒、高残农药(剧毒鼠药)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抓好灭鼠工作,大力开展科学灭鼠活动。

九、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5.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农村卫生投入,抓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市、县区要成立农村卫生工作和处理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扶贫、计划、财政、人事、农业、体改、经贸、建设、教育、科技、民政、计划生育、环保、药监、爱卫等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协同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市、县区政府要对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每年专题研究一次,并进行一至二次的专项督查,同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兑现奖惩。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3日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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