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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6

施行日期:2006-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加强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工作是构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农村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乡镇卫生院要坚持政府主办的原则,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完善功能,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村卫生室建设要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的办法,不断加大投入,完善体系,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努力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适宜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目标任务

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条件明显改善,医疗服务和农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乡镇卫生院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加快建设改造步伐,使全市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和设备达到国家基本建设标准。

??强化公共卫生职能,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综合性服务。

??推进内部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建立自主灵活、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权责分明、依法管理的运行机制。

??提高人员素质,所有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的临床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加强药品管理,制定用药目录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不加价。

??提高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控制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适宜的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完成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任务。

??提高人员素质,使村医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平,其中60%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村医的预防、保健和诊疗水平有一定提高,基本做到小病不出村。

三、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是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服务为一体的公共卫生机构,是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最直接平台。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着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工作,并参与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和基础,是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沿哨所。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从事妇女、儿童、孕产妇初级保健,残疾人康复以及儿童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和建卡工作;开展农村健康教育,普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知识,建立健康档案,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意识;对农村突发传染病、中毒事件进行报告;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布局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卫生院,每个县(区)办好3?5所中心卫生院。根据医疗需求实际,将其余的乡镇卫生院改为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或服务网点,重新整合医疗资源,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所卫生室。村卫生室实行村办乡管,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卫生室。

(二)人员配置。乡镇卫生院的编制由自治区编办统一核定下达,各县(区)按编制总数和结构,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进行调整。要保证临床执业医师的数量,一般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以上,中心卫生院至少配备4名以上。

村卫生室要根据服务人员的数量配备村医,3000人以下的行政村配备2名村医,3000?5000人的行政村配备3名村医,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配备4名村医。

(三)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保证其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经费来源为:海原县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30%的补助,城区、中宁县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5%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提高。经费来源为:川区乡镇村医的补助由各县(区)财政解决;山区、移民吊庄乡镇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的村医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四)基本建设。乡镇卫生院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区)负责解决,业务用房建设由自治区发改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可将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建设合二为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

村卫生室的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利用项目、援助、捐助、扶贫等资金进行建设。村卫生室的建设面积,川区不得少于60平方米,山区不得少于45平方米,并且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对山区、川区移民吊庄乡镇和纳入扶贫范围的乡镇内未达标的村卫生室,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村1万元的补助标准投资建设。

(五)医疗设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两年内按照国家标准配齐。

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采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统一为村卫生室配备血压计、听诊器、药柜、检查床、紫外线消毒灯、医用储槽、消毒器具、外伤处理小器械、出诊箱、桌椅等“小十件”设备。

(六)用人制度。乡镇卫生院的人事改革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推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未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在3年内分流完毕。空余编制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补充。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

(七)分配制度。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八)招聘院长。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区)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赋予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

(九)强化服务。乡镇卫生院要不断转变服务观念,扩大服务范围,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将服务延伸到村庄、农户。

鼓励村医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提供服务,满足群众的不同医疗需要。

(十)技术培训。乡镇卫生院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医师、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集中培训。要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尤其强化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女医护人员的培训,到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

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医特别是年轻村医的培训,保证村医“能服务、服务好”。自治区财政每人补助600元,两年内为海原县、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内的行政村各培训1名村医。

(十一)对口支援。实施城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程,继续执行城镇医疗机构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十二)加强管理。建立县级卫生部门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村医包户的工作机制,实现城乡联动,共同做好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做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工作考核。

对村卫生室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门诊登记制度、处方使用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和登记制度、疫情处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加强资产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设备,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所有。

建立村医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村医的监管和考核,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要减少补助,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村卫生室的药品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村医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保证农民用上安全药、放心药和低价药。

五、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乡镇卫生院工作和村卫生室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包村扶贫和重点村扶贫规划;要努力探索建立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考核与奖励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考核,要严格乡镇卫生院机构、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准入制度,加强财务、设备和药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民政、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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