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不仅包括单位的正式职工,还包括临时雇用的人员。二是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为完成单位临时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规定:
(1)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该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按比例分配报酬。该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
(2)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但创作者享有署名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此,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另一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解释,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方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四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对其进行了具体解释。演绎作品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出来的。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将外文作品翻译为中文作品等。二是演绎作品必须要有作者的独创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原作品的照搬,否则只能是为复制或抄袭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
(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指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从而形成有的独创性的新作品。 汇编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此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汇编作品的特点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单个原创作品都享有单个独立的著作权,这些独立的单个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并不对整体的汇编作品享有汇编著作权,整体的汇编著作权由汇编作者享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特别是著作权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1、汇编作品中的单个作品均有独立的创作者,各作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创作汇编作品的合意;而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可能在具体创作时有分工,每人负责某一部分,但对作品的整体创作是有合意的。2、汇编作品中单个作品的创作者不一定参与汇编作品的创作;而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参加整个作品的创作活动。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中单个作品的著作权时分别由汇编者和单个创作者享有的;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所有合作者共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page]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按照他人创作意图,依照合同约定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受托人在受委托创作作品时,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取得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关于委托作品需要注意几点:1、委托作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无论是作品的创作还是著作权的归属都由双方协商确定;2、受托人受合同的约束,必须按照委托的人的特定要求进行作品的创作;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但是委托作品的原件一般归受托人所有。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于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创作手段较为复杂,要有电影剧本、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服装、道具、美工、灯光、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完成,是凝聚了众多劳动者的集体创造性劳动的复合作品。因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剧本、脚本等。也就是说,影片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比如,影视作品的剧本除了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基础外,还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对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的载体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这里要区别的是作品的原件和作品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作品的原件是指的作品的载体,是一种有形的物,因此原件的所有权是对该载体的权利,属于物权的范畴;而作品是无形财产,对作品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展览权有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作品的著作权时可以分离的,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考虑到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就不可能实际上行使展览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是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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