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8928号
原告北京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蒋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兰茹,汉族,1982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行政助理,住xxx。
被告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元峰,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虹桥,该公司经理。
北京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大略设计公司)诉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南餐饮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略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兰茹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江南餐饮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证据交换,但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略设计公司诉称,
江南餐饮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合同约定乙方最终提交的内容包括全套VI手册五本、VI手册印刷菲林、VI手册全套电子文件(JPG格式、基本要素矢量文件格式)各五套、VI导入培训、推广计划书五套。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即壹拾万伍千元整)给乙方;2、甲方在应用项目全部初步设计完成并提交甲方举办提案会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即壹拾万伍千元整)给乙方;3、项目设计完成后,即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合同第八款所列项目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40%(即壹拾肆万元整)给乙方。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总费用的50%给对方。
经核对,合同约定的EA卡项目未收录在提交的VI手册中,但广告位设计、大堂休息区指示牌、公用电话标识、服务指南封面、酒水单夹、客房维修单、吸烟区标识、非吸烟区标识、晋文化餐饮包间、国际商务会议厅、菜单设计共计11个细目均收录在了大略设计公司提交江南餐饮公司的手册中。
综上,淋浴液、须刨、浴帽、清洁工服装、展区服务人员服装、笔、领带领结绶带、黄河阵晋文化集中展区、晋文化研究应用中心、全晋明轩、EA卡、演艺餐厅共计12个细目未收录在大略设计公司提交的VI手册中。
收到大略设计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后,江南餐饮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期款14万元,直到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全晋会馆项目VI合同书》、全晋会馆企业形象识别规范手册、全晋会馆电子光盘、天地纵横国内货物托运书、委托书、全晋项目VI设计未执行明细、关于“全晋项目VI设计未执行明细”的回复、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关于<山西省全晋会馆项目VI合同书 >的补充协议》的传真件以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略设计公司与江南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大略设计公司依约对全晋VI系统进行了设计,并将合同约定的五本全套VI手册、VI手册印刷菲林、VI手册全套电子文件、VI导入培训、五套推广计划书提交至江南餐饮公司。因此,大略设计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在大略设计公司提交的VI手册中并未包括合同约定的下列12个项目:淋浴液、须刨、浴帽、清洁工服装、展区服务人员服装、笔、领带领结绶带、黄河阵晋文化集中展区、晋文化研究应用中心、全晋明轩、EA卡、演艺餐厅。因此,大略设计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双方合同的约定。就此大略公司虽然认为上述未履行部分,系江南餐饮公司同意其未履行,但未举证证明。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江南餐饮公司在收到大略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后8个工作日内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笔款项14万元。现大略设计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有瑕疵,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江南餐饮公司有权以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来行使抗辩权,其未付款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约。但大略设计公司未履行的部分仅仅是合同约定186项细目中的12项,江南餐饮公司只应对此未履行12项的相应部分拒绝履行,而江南餐饮公司却拒绝支付余款14万元,此属于行使抗辩权不当。江南餐饮公司应当就已收到的大略设计公司完成的成果支付对应价款。
因此,对于大略设计公司要求江南餐饮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4万元的请求,本院将考虑未履行的部分占合同约定的应当履行的全部内容的比例酌情确定江南餐饮公司应当支付的具体数额。而对于大略设计公司要求江南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江南餐饮公司的拒绝付款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所以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款一万七千四百元;
二、驳回北京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Page]3110元(已交纳),由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李秀敏
二OO七年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李自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