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19-12-09 15: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多。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类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 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

  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4.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为代码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这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

  三、相关对策

  积极处理投诉链接建设正版资源库

  在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待加强的当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侵权行为的发生变得更加容易和复杂。过去几年,一些文字著作权、音乐著作权的版权纠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事后,百度对涉嫌侵权的文档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建立起版权保护机制。在此基础上,百度更进一步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这一举措颇得“民心”。

  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版权保护系统

  几年前,在百度音乐和百度文库相继陷入版权纠纷的发展时期,鉴于互联网海量信息快速分享的特征,百度每周收到的投诉文件“堆积如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王彦恭看来,技术进步造成的版权保护难题最终要依靠技术解决。在应对文字作品的投诉方面,百度开发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这一系统是2012年百度文库风波后构建的。权利人把他们的文字作品提交给我们,我们纳入百度服务器后台存档,通过文字比对技术,让其他与比对数据库里一样的文字作品不能再被上传到百度文库,通过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百度文库的投诉率,目前来说,一个季度百度文库接收到的版权投诉已不到30起,99%的侵权作品上传行为从源头得到了有效制止。”

  虽然已经构建了一套较成熟的机制,但百度探索的步伐仍在前行。2014年底,百度版权频道开始筹建。

  而随着百度自身采购的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资源越来越多,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百度也研发了一些监测系统

  运营版权资源为权利人创造收益

  在从事百度版权管理工作过程中,王彦恭越来越认识到,百度拥有庞大的用户资源,可以让版权资源“变现”。“不仅要让这个平台为更多权利人和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传播和分发的便利,还要让他们从这个平台上获得收益。”这是百度近年来的版权工作思路。

  互联网的发展为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了很多机遇。

  除购买版权作品产生收益外,百度开发的其他产品也在摸索合作模式让权利人得到实惠。

  在动漫领域,百度网版权管理中心也在逐渐建立一个动漫版权管理平台

  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百度已形成八大较成熟的版权商业模式:点击广告分成、浏览广告分成、稿费支付、付费下载分成、会员服务分成、粉丝经营、流量输出、买断经营,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让百度的版权保护与管理初见成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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