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谦诉张文勋著作权纠纷案的批复(1987.12.31)
更新时间:2019-04-06 0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7-12-31【生效日期】1987-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谦诉张文勋著作权纠纷案的批复(1987年12月31日)云南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2-31
【生效日期】1987-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郑谦诉张文勋著作权纠纷案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郑谦诉张文勋侵犯
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1958年9月在云南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由中国作家协会昆明分会和云南大学组成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到大理州调查搜集白族文学方面的情况,大量州委亦派干部参加了该项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由张文勋、郑谦、郑绍?、张福三、杜惠荣执笔,编写了《白族文学史》一书,初版署名为“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1979年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座谈会上,决定修改此书。经云南大学系、校两级领导批准由张文勋为修订主编,1983年修订本出版,署名为“初版: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编写。修订版:主编张文勋、助编张福三、付光宇。”郑谦认为,未经
其他编写人同意即修改原作,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为此向昆明市中级法院
起诉。你院和中院在认定张文勋是否侵犯了郑谦的著作权的问题上意见不一,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白族文学史》初版和修订版的版权以归主办单位所有为宜。张文勋在修订中的做法虽有不当之处,但尚不属侵犯版权(著作权)的行为。在《版权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请按上述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争取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调解解决。
此复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