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商业秘密遭侵犯,有哪些行政救济途径呢?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目的是通过惩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的行政救济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手段。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此处的“违法行为”包括正在进行的非法获取行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等。相关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以进行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采取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2、罚款。
罚款是一种选择使用的处理方式。是否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大小,应根据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如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大小、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