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9-09-1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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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实际上会对他人造成权利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采取前款4、5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承担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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