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侵害了自身商业秘密,某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将李先生、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该案是一起较有特点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到跳槽高管利用其掌握 “老东家”的经营信息帮助竞争对手进行仲裁活动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李先生原系节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跳槽至酒店管理公司后,代表酒店管理公司在与节能公司的仲裁案件中出庭。
节能公司诉至二中院称,李先生原系自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由于李先生受公司指派全程参与公司与酒店管理公司及其母公司酒店管理项目的洽谈、合作,并被委派至酒店管理公司开展工作,故对涉及相关项目的公司商业秘密完全掌握。李先生在派驻酒店管理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串通,损害自己公司利益并在与自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受聘成为酒店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李先生从自己公司离职后,即以酒店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的名义公开代表酒店管理公司在与自己公司的仲裁案件中出庭,并在仲裁中披露使用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公司在争议标的总额为1300余万美元的四起仲裁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李先生与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自己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故请求判令李先生与酒店管理公司停止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侵害,共同赔偿 4000万元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