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余某原系赛纳公司员工,能够接触并掌握赛纳公司的经营性信息,并负有保守赛纳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后余某成立亿铂公司并将因工作关系掌握的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入亿铂公司并以低于赛纳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余某认为客户自愿选择了亿铂公司,自己并没有做犯罪的事情。请问:亿铂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风险提示】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被判处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9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处置办法】
余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赛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经法院审理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防范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