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它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两大类。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这类商标是商标权客体的主要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特殊的保护,仍然是商标权的客体。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权的,都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或服务商标注册。因此,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方能通过审查获准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因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
1)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注册人不仅自己不使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我国没有建立这种制度。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末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往往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划分方法。我国现阶段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仅受理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尚未予以注册和保护。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商标权的客体包括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两大类,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这类商标是商标权客体的主要部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商标权的客体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