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 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 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更多]
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何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某还清借款。经法院主持。[更多]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多]
李某与其丈夫王某均系某纱厂的正式职工。1993年10月,夫妻二人出资4300元,购买单位按优惠价出售的职工住房一套,具有80%的产权。[更多]
谭某经所属村委会同意耕种村集体土地0.5亩,但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办理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书。2006年1月,某电站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更多]
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的丈夫是亲兄弟。2002年,原告出资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同年6月4日,该房登记在哥哥名下。2003年10月9日,为防日后产生争议,[更多]
2009年4月30日,第三人何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协议,约定将第三人将位于钦州市新光路某号某栋某号房屋以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更多]
2010年8月8日,李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农村住房卖给林某,价格为2万元,林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