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乙与前妻张某婚生一子四女。张某于2000年9月21日病故。2002年5月31日于乙与原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1月9日,于乙去世。第三人于甲是于乙的儿子。2004年1[更多]
2003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房屋(铁路房改房、全部产权)一处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先付款2千元,余款待原告于年底办完过户手[更多]
1993年8月,一审原告刘A与其姐刘D委托一审被告余X代理出售2人共有的位于本市西城区翠花街*号的房产,约定底价为50万元。后刘D因病死亡,一审原告刘A、刘B、刘C等3人共同继承了其名下遗产。[更多]
1974年元月,达X与被告申X之子小申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5年,于1979年随夫小申到西宁小申单位共同生活。1988年9月,达X、小申、申X商议,在原籍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办一个小卖部,由达X经营,以解决达X和女儿的生活。[更多]
原、被告系同母异父兄妹。1940年,原、被告之母孟X带着原告(4岁)改嫁到马X家,后与马又生育被告马B等两子、两女[更多]
上诉人朱X因物业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5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更多]
「案情」 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更多]
案情简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取得法律支持 刘某与张某是邻居,刘某因工作调动,1970年举家迁往外地,临行时将房屋及院舍托付给张某照管。张某自刘某一家迁居后,就占有并使用刘家的房屋。1990年,张某因父母搬来同住,遂将刘家的房屋修缮一新,并在刘家的院落内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