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4日,中嘉天成公司与国润医药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麒麟天盛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润医药公司向中嘉天成公司借款1200万元,月利率10‰,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24日至2007年9月24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更多]
原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察分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工勘分公司),被告韩贵兴,男,原告单位职工。 1999年2月11日,原告开出以自己为付款单位,义煤集团供应处为收款单位,金额为15万元的义煤集团内部结算中心限额支票一张交于被告,委派其办理以该支票兑换现金的业务,被告就该支票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更多]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更多]
甲到某商场选购衣服,选好一条裤子。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裤子,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裤子裤缝有一处是裂开的,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裤缝缝好后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更多]
1999年7月,王某委托北京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为其代办购买本市菜市口地区一间平房的全部手续,王某向该咨询公司交纳了一万元定金,并与其签订了定金收付书[更多]
1998年1月1日,原告中国银行某办事处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给A公司人民币30万元,年息6%,借期至同年7月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6个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将30万元交A公司使用。[更多]
由于2000年我省遭受百年不遇洪灾,某民政局与2000年10月20日召开赈灾见捐款大会。会上各单位、个人纷纷捐款,某公司经理也作出表态,愿意捐献10万元人民币。当第三天民政局工作人员上门催款时,公司经理却以资金要投放到其他项目为由拒绝给付。民政局认为公司违约,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旅行义务。[更多]
原告诉称:1997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先后两次赊购三八妇乐医药卫生护垫13920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贷款15000.00元,并返还原告2095包,尚欠原告贷款91425.00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