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书证的真实性
首先应判断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合法性
应着重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人员经常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方式提取、扣押物证、书证,对此证据审查,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的关联性
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判断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4.物证、书证的全面性
要着重审查判断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与书证是否全面收集,避免遗漏。
5.物证与书证的排除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的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