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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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
人身自由的人;
(三)
无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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