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32条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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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百三十二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78、79、83-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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