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有未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的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残疾人也不例外。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中规定残疾人主要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这些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规定在特殊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一般刑事责任能力人中。
1、关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十九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此类人员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由于其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考虑,所以在刑事处罚上给予了保护。
2、关于肢体残疾,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致。
3、关于智力残疾,应当严格、谨慎对待,目前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智力残疾人的规定。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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