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核准法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8-02 15: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被称为死缓,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经过复核后得以确定。通过两年的考察期,再决定犯罪分子的刑期,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谨慎。大家一定有个疑问:死缓的核准法院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以供参考。

  一、死缓的适用条件

  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的核准法院有哪些

  二、死缓的复核程序

  死缓案件复核程序

  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349条第1款)

  三、死缓的核准法院有哪些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

  由此可知,死缓的核准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死缓的核准法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死刑缓期执行的确定需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根据案件的证据、所查明事实等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决定。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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