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窦某某开始玩网络游戏“XX”,为了游戏升级,经常在网上购买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窦某某发现,在网上倒卖游戏装备和游戏币非常赚钱。窦某某用自己攒下的钱试了几次,低价购进“XX”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然后高价卖出,小赚了一笔。尝到甜头的他,开始盘算如何能赚得更多。
2014年3月,公司将26万元业务经费转到了窦某某的账户上。窦某某想到了“借鸡生蛋”,开始用账户里的经费购买游戏装备和游戏币。到2015年6月案发时,窦某某总共从账户中通过网银转账购买游戏装备、游戏币共计80.67万元。
窦某某在出售这些游戏装备、游戏币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网上交易,客户直接把钱转入他保管公司经费的账户中,共计45万元左右;二是线下交易,也就是当面现金交易,而他收取的现金都用于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为了填补漏洞,窦某某采取伪造他人签名报销单据及报销伪造发票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32.5万元。
2015年6月,山东ZZ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在核对相关账目时发现,北京办事处的9本报销凭证签字笔迹存在问题,经进一步核对后发现,北京办事处的大量发票开具时间段内公司并未安排相关业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7日,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对窦某某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