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因绑架勒索了800元,隐姓埋名长达11年的抢劫嫌疑人阮某终于落网了。11年来,温岭横峰派出所民警一直通过各方线索寻找阮某,终于获得了重要线索。26日下午,温岭市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横峰街道屯田村某鞋厂将阮某抓获。
2004年6月5日12时许,阮某伙同其他8人将一名姓郭的温岭人,从城东街道莘塘村绑架到横峰街道洋江村一出租房内,迫使他拿出300元,还叫他的叔叔送来500元,收了钱后才将郭先生放走。
隔了一天,郭先生到横峰派出所报案。这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件,接警后,横峰派出所民警很快在横峰街道洋江村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而阮某在事发后第二天,看到同伙被抓,立即逃离了温岭,逃往广东。
等到同伙们被判了,阮某才回到温岭。阮某害怕同伙们出来找到他,于是隐姓埋名将自己改名叫“刘伟”,在温岭各地打工,找的都是临时工,而且每一个工作都不敢做长久,其中最长的一次也才做5个月。
阮某说,这11年来,自己不敢用原来的身份,不敢坐动车,不敢坐飞机,不敢开房间,也不敢交朋友。他还强迫自己去适应“刘伟”这个名字,忘记自己原来的名字。“我甚至害怕睡觉的时候说出自己的真名,天天告诉自己‘我是刘伟’。”
绑架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