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近年来幼儿园和福利院时有发生的虐童事件,在该罪名没诞生之前,受害人虽受虐待痛苦万分,但是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施暴者最终往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了事。
立法机关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了这个罪名,使得监护、看护责任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能够得到刑法的制裁。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是我国刑法一条古老的罪名了,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了8种加重情节。拐卖儿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内每年也会发生多起拐卖儿童的案件,该罪有三个量刑幅度,最低量刑幅度是5到10年,最高刑是死刑!
三、侵害儿童的性犯罪
首先我们看一下强奸罪,我国刑法对于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直接定强奸,从重处罚的,而不需要司法机关查明是否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这是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当然这里面有一个特别情况,幼女身体发育早熟,且谎报年龄,致使行为人显然无法知道其为幼女,同时性行为出于双方自愿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除此之外,“自愿”不是脱罪理由。
对于儿童性利益的保护,刑法还有一个罪名,对于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将构成猥亵儿童罪。由于我国强奸罪并不保护男性的性利益,所以该罪撑起刑法对男童性利益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对强奸罪的补充作用。
虽然刑法对儿童的权利有做了一些专门的保护,但是对儿童的犯罪是个社会性的问题,法律很多情况下只能够追寻一个事后的正义,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在犯罪分子面前又是弱势群体,对儿童的保护,确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