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等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董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