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和刘某于2005年认识并同居,期间胡某一直给刘某生活费用。2015年胡某得知刘某与他人谈婚,便返回刘某租住处与刘某沟通,但未能改变其想法。
2015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胡某回想自己对刘某的付出及刘某对自己的态度,认为刘某对自己冷酷无情,心中产生怨恨,便从租住处的厨房取出菜刀进入刘某卧室,用菜刀背砍刘某脖子、头、肩等处,刘某跪地求饶也未罢手,后在刘某儿子的劝说下才停止伤害。随后,胡某心生悔意,赶紧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鉴定:刘某左腕部刀砍伤、左腕部左侧拇指伸肌肌腱断裂属重伤二级;头部多处刀砍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全身其余部位刀砍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在审理中,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胡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11月19日,城固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琐事引发;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被害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处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