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师体罚学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更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老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并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1.体罚,是指教师直接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甚至刮脸、打撕嘴巴等。
2.变相体罚,则是指教师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这包括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以及在烈日下暴晒等。
3.这些行为都是通过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心理上的痛苦来达到惩罚的目的。
构成体罚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1.体罚必须是惩罚性质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惩罚的目的,那么就不构成体罚,比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或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直接作用于学生的身体,如果惩罚没有涉及到身体,那么就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如果没有造成这两种痛苦,那么就不算是体罚,比如私下罚站两分钟。
但如果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这就构成了体罚。
4.即使未造成身体痛苦,但如果造成了心理痛苦,并且是通过控制身体来实施的,那么这也构成体罚,比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需要注意的是,身体上的“痛苦”并不仅限于“痛楚”,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都可以视为体罚,如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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