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2-12-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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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高检发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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