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非法为患者行医,导致误诊误治患者早期直肠癌根治期,害人又害己而受惩罚。2009年12月1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罗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文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收取了被害人周某治疗费1000元后,便为被害人多次注射了针剂“去痔灵”治疗痔疮。2009年3月,被害人周某因病情严重,到医院接受治疗时,被医院确诊为直肠癌晚期。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文的医疗行为存在误诊误治过错,其延误了正规医院早期对患者进行直肠癌根治切除手术的时机,负有明显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行医,误诊误治,对被害人周某的病情延误了治疗直肠癌时机,致直肠癌晚期负有明显的责任,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