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区分与工作失误、滥用职权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则间接故意所构成。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在相当多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以上就是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解答。应注意的是,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必须要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被评价为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