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在其租用的出租房内,将购进的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进行装瓶、贴标、包装等,准备制成药品成品后对外进行销售以牟利,被公安机关查获。今日上午丰台检察院通报称,以涉嫌生产假药罪批准逮捕张某。
今年3月份,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出租房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并从其租用的出租房内起获大量药品成品、半成品、辅料、包装材料和制药工具,其中包括已经装好药片的药瓶31800瓶、药片30公斤以及大量药品标签。
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其先从网上购买了大量药片,后又购买3万个药瓶、2万多张说明书和药品标签,之后便在出租房内将购买的药片装进药瓶中,将药品标签贴到装好药片的药瓶上。
后来,张某又购买了一台折纸机用来折叠药品说明书,一台铝铂封口机用来封装装好药片的药瓶。张某准备在网上购买药品外包装盒,进行最后的装盒加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公安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的大量药品均为假冒相关制药公司产品的假药。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