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卖房 涉嫌合同诈骗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己家的房子忽然有一天变成了别人的,这天降的冤案让房主马老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禁发问:谁卖了我的房子?家住阜新市海州区马家店的马老伯和老伴就遇到了这样蹊跷的事儿,一陌生男子拿着一张白纸黑字的购房合同找上门,让他们尽快从房内搬出。合同上的卖房人名字

  自己家的房子忽然有一天变成了别人的,这天降的“冤案”让房主马老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禁发问:谁卖了我的房子?家住阜新市海州区马家店的马老伯和老伴就遇到了这样蹊跷的事儿,一陌生男子拿着一张白纸黑字的购房合同找上门,让他们尽快从房内搬出。合同上的卖房人名字马老伯认得,卖房子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的“儿媳”。

  借出去的房子突然易主

  马老伯和老伴在马家店有一处40多平方米的住房。1997年的时候,考虑新婚的儿子没房住,就把房子腾出来让他们住,老两口反倒在外面过起了租房的日子。可两位老人万万没想到,好心把房子让给儿子住,这一让竟然给让没了。

  2006年7月的一天,马老伯到儿子家看孙女,正当一家人团聚之时,忽然一陌生男子敲响了房门。该陌生男子自称姓吴,进门就说:这房子不租你们了,赶紧搬走!

  “你说什么,这是我们的房子,你让我们搬哪儿去?”马老伯被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这房子是我去年买的,一直租给这家的,房租不按时给,我不租了!赶紧搬走!”“这是我的房子,我根本就没卖过,你说房子卖你了,你有啥证据?”马老伯十分愤怒。“那你们看,这是《卖房协议书》,还有房款收条,白纸黑字的,你们还想耍赖啊!”说着,吴某从兜里掏出了“证据”。看着吴某手中的证据,马老伯目瞪口呆,《卖房协议书上》写得清清楚楚,这套房子以3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而卖房人和收款人写的都是“刘凤”的名字。

  房子是一个叫刘凤的人卖的,而这刘凤不是别人,正是他的“儿媳妇”。

  稀里糊涂签字上了当

  尽管白纸黑字,可马老伯还是不能相信眼前的事实,更不能让他接受的是:儿子告诉他,自己和刘凤早在1998年就离婚了,只不过经常在一起。刘凤是怎么把房子卖的呢?马老伯想来想去,忽然想起了几年前的一件事儿。

  2005年1月的一天,“儿媳妇”刘凤找到在外租房的马老伯和老伴:“妈、爸,我同别人借点钱做点买卖,想拿房照抵押得你俩签字。”“你借钱用我们签什么字?”马老伯不置可否。“人家说房照是你们的,你们不签字就不能作抵押,钱也就不能借给我了!我手头现在有一个能赚大钱的买卖,就是缺点周转资金,要是借不来钱,这个买卖就彻底黄了……”听刘凤这么一说,老两口一想不就是一个签字的事儿吗,签就签吧。随后刘凤打车将他们拉到了房产交易大厅。在一张桌子前,按着刘凤的授意,老两口也没看签字的内容就在两张单子上签上了名字。

  原来就是这么一次稀里糊涂的签字,轻而易举让“儿媳”把房子卖了。更可气的是,她早不是儿媳了啊!马老伯越想越气,儿子怎么摊上了一个这样的媳妇儿呢?老两口决定:爱咋咋地,不搬!

  卖房“儿媳”终成被告

  卖完“公婆”的房子后,刘凤揣着36000块钱玩儿起了失踪。而吴某因为迟迟要不到房子,找刘凤又找不着,最后向警方报了案。经过调查,警方认为在卖房过程中,刘凤涉嫌合同诈骗。2008年9月末,刘凤被逮捕。

  2008年年末,阜新市海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明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刘凤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重庆虹桥垮塌事故造成40人死亡,这座桥塌掉的时候离落成不到三年。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人行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造成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这座长约102米的中承式拱形桥,是綦江县城主要的人行桥,建成还不足三年。事发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这起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对林世元、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同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所涉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所涉及的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费上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对林世元等10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世元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元。同时依法驳回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等9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1日,有雾,冬至的重庆依然温润。

  在市机关直属医院的病床上,78岁的赵国勋等待着法院的开庭通知———綦江虹桥垮塌5年之后,2004年11月18日,这位设计师被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案情须追溯到1999年1月4日,投入使用两年零222天的綦江虹桥轰然垮塌,42人遇难。当年4月3日,央视实况转播塌桥案责任人公审,之后直至当年12月,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先后被处无期徒刑及死缓。

  这场震动全国的审判中,綦江虹桥施工单位的一干人员亦被处以刑罚,但检方并未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指控,按当时的判决书所述,赵被“另案处理”。[page]

  这个“另案处理”为何迁延5年之久?记者此前采访重庆市纪委、渝中区检察院等机构,均未获得答案。

  此前,曾有媒体引述主办检察官表示,案件延后起诉,系因赵国勋赴美国逾期不归,警方侦查困难。但这与家属所称赵自1999年10月即已回到重庆的说法相互矛盾。

  一个相关事实是,今年4月7日,赵国勋曾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原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恢复其退休待遇。

  5年前,正是由于塌桥事件,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市纪委的建议,下达行政通知剥夺了赵国勋的一切退休待遇。

  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

  重庆市检察院当时的公诉书也主要针对施工方,随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除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要另案处理外,并未涉及其他设计人员。

  赵国勋,1926年生,原籍江苏,1989年退休前曾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现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正教授级高工,曾参与设计重庆长江大桥等工程,为当地桥梁设计界权威。

  1994年,退休已5年的赵国勋以私人身份承接綦江虹桥设计工作,获报酬2.5万元,就此遭遇人生重大拐点。

  据“綦江县虹桥事故调查专家组”当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虹桥垮塌被归之于三大主因:“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以及主拱钢管的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垮桥的直接原因”;同时,“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另一个结论是,“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5年前在庭审中即有证据表明,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是綦江县委主要领导的意思,跟设计者无关。

  而赵国勋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辩称,虹桥施工方违反规定,没有根据正式设计图,而是按照设计草图进行了施工。

  事实上,重庆市检察院当时的公诉书也主要针对施工方,随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除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要另案处理外,并未涉及其他设计人员。

  但在1999年9月9日,中共重庆市纪委发出《关于在綦江虹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案中赵国勋所犯错误的党纪处分决定》,认定“对虹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赵国勋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

  文件称:“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国勋开除党籍处分;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的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取消其高级工程师职称。”

  根据这一文件,1999年9月29日,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取消赵国勋退休待遇的决定》:“经局研究决定,取消赵国勋享受的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同年10月25日,重庆市人事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向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取消赵国勋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相关的细节是,重庆市纪委的文件曾指出,赵国勋“1989年10月退休(98年10月去美国探亲未归)。”

  据赵国勋家属提供的信息,塌桥事发及随后的审判过程进行时,赵确实身在美国,但市纪委文件下发之前,他已于1999年6月份回到国内,并未逾期,只是人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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