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挑战

更新时间:2014-09-02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由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主体特殊性和政治敏感性,这给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带来新的挑战。(一)诉讼理念上的挑战...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由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主体特殊性和政治敏感性,这给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带来新的挑战。

  (一)诉讼理念上的挑战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对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存在认识误区。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往往认为“涉外无小事”,外国人犯罪涉及外交关系,因而比较敏感。他们常常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外国籍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过分“慎重”,甚至在构罪标准上也内外有别,由此导致涉罪外国人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现象。第二,承办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办案理念上的冲突。当前我国虽然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人权保护不到位的现象,因而在办案中出现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诉讼理念冲突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办案模式上的挑战

  第一,“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以义乌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2371件;2011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39件,同比增长24.0%;2012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422件,同比增长50.5%。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放后必然会使基层院办案压力进一步加大。第二,“粗放型”办案模式难以胜任高强度办案要求。检察机关的传统办案模式是典型的“粗放型”办案,即在检察长、检委会和分管副检察长的宏观领导下,实行由办案部门“自我管理、随机分案、自我评估、封闭运行”的机械运作式办案。这一办案模式显然没有考虑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承办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水平,难以实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标要求,而且极易使检察干警将办案职责转变为应付任务,难以办出高质量、精品化的案例。

  (三)办案程序上的挑战

  第一,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认定难。主要表现在部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没有护照或持有虚假、伪造的护照(一般是偷渡者),少数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等。第二,诉讼翻译面临翻译人员来源渠道混乱、翻译资格认定不统一、翻译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亟待提升等一系列问题,翻译质量保障难。第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的取保候审率比较低,即使获得取保候审也常要被扣留护照,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四)队伍素质上的挑战

  目前,对于基层院来说,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完全是一个新鲜事物,基本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不仅外语人才匮乏——即便是通过英语四、六级的高学历干警,也同样面临口语表达能力有限、法律英语基础浅薄、诉讼适用性不强等问题,其他小语种翻译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而且涉外法律知识也相对匮乏。

  (五)执法效果上的挑战

  第一,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实现困难。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很多基层院由于未能及时在诉讼理念、办案模式、办案方法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稍不慎就会出现违反国际公约或触犯犯罪嫌疑人国籍国风俗习惯的情况。第二,未能达到惩治和预防外国人犯罪并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常常忽略对外国人犯罪信息的收集,而且与执法机关间缺乏共享机制,无法形成外国人犯罪防护网,也无法充分发挥预防效力,实现综合治理。

  基层检察机关应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放的对策

  (一)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司法理念

  1.转变思想观念,端正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思想认识。第一,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责任意识。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考虑外交关系固然没错,但绝不能因此而有损于一国司法尊严。第二,树立开拓进取的创新责任意识。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基层检察机关需要把检察改革推向深入,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提升办案水平。第三,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责任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形象,是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应当谨记的使命。

  2.更新司法理念,坚持把人权、程序、证据、实效、监督意识贯穿办案始终。第一,强化人权意识。把保障人权落实到批捕、起诉等各项检察业务环节,充分保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第二,强化程序意识。在调查取证、审查证据时,努力做到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追求实体公正不违程序公正。第三,强化证据意识。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第四,强化时效意识,防止各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诉讼拖延发生,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第五,强化监督意识。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办案质量。

  (二)创新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质效

  1.探索外国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首先,建立外国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小组。如义乌市检察院确定金融知识产权科和侦监一科为专门办理科室,挑选业务能力强、具有外语对话基础和国际法背景的承办人组成专业小组,集中负责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确保重大敏感案件办“精”,疑难复杂案件办“细”,轻微刑事案件办“快”。其次,推行办案工作专区制。为避免出现办公室审讯、单人审讯等违法违规现象,义乌市检察院设置了办案工作专区,规定讯问、取保候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专区进行。同时,联合看守所共建专审室,对在押涉罪外国人实行专室提审,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涉罪外国人的合法权利。

  2.构建外国人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和一体化办理平台。首先,建立外国人犯罪案件会商机制。为妥善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可能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义乌市检察院建立了由公诉局、侦监部门、研究室、外事科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会商机制,并邀请侦查机关负责人到场研究案情,提出可行性建议。如在受理全国首例由基层检察院管辖的外国人公诉案件(ABDUL AJEES MOHAMED MUSTAFA危险驾驶案)和浙江首例由基层院管辖的外国人审查批捕案件(ZULPIKHAROVA MUNIRA绑架案)时,均启动了会商机制,明确法律适用,加强捕诉衔接,确保办案质量。其次,打造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一体化平台。为协调衔接各办案单位之间工作,义乌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外侨办四家单位会签《关于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提供诉讼翻译、委托辩护人、报备和通报等环节对各办案单位提出规范化要求。

  3.强化“三级审批”、“逐案报备”和“动态监督”机制。第一,强化“三级审批”和“逐案报备”制。严格遵循“承办人提出、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查、公诉局长(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的流程,加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分类指导。同时,对涉罪外国人采取批准逮捕、监视居住、暂缓出境强制措施,或者变更、重新决定上述强制措施,以及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四十八小时内层报省级主管机关备案,并通报外侨办。第二,建立外国人犯罪案件动态监督体系。依托新成立的案件管理科,积极开展外国人犯罪案件质量个案抽查、专项督查、质量检查的“三查”制度,加强对案件节点、难点问题的监控和预警,保障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促使外国人犯罪案件从纵向监督向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并重转变,由事后监督向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并重转变。

  (三)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办案流程

  1.明确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认定实质审查原则。在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认定问题上,坚持不单凭签发护照的国家确定,也不简单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国籍确定,而是主客观相结合,根据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哪个国籍国联系更紧密,并对有关国家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国籍的实质审查方法,既符合解决国籍冲突的国际法原则,也有利于保护涉罪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翻译权。切实保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诉讼翻译权。积极与公安、外侨办、翻译协会沟通,共建翻译人才库。对一些以小语种为母语、但有一定英文阅读能力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尝试口头翻译与书面翻译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口语翻译性失误。鉴于一些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对翻译无异议,庭审中又以翻译有问题为由翻供,或判决后以翻译问题为由上诉等情况,在对其第一次权利告知或讯问时,及时询问其对翻译的意见,并让其签字。

  3.落实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同城待遇”。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义乌市检察院综合考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背景、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给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与本地公民享有“同城待遇”,最大限度地保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人才培养,确保诉讼效果

  1.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外国人犯罪办理导师培养制。确定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中的资深检察官为办案小组导师,负责帮助新成员熟悉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使其尽快胜任独立办案要求;积极向上级检察院学习办案经验。通过观摩庭审、优秀涉外案件起诉书、审结报告和庭审预案等方式,帮助承办检察官熟练掌握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流程;制作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惯例法律汇编。义乌市检察院对包括《维也纳领事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内的诸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进行汇编,提升办案检察官的国际法熟识度。

  2.强化岗位练兵。定期开展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座谈会。定期邀请上级院和外侨办领导担任评委,从理论素养、口头表达、临场应变、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外国人犯罪案件进行评点,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行为;开展与高校合作活动,提升办案能力。义乌市检察院借助作为北师大刑科院“教学研究基地”之优势,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邀请专家来院参与专题研讨会,帮助干警拓展涉外法律视野;开展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评查活动。对外国人犯罪案件起诉书和审查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强化诉讼文书的翻译质量,提高诉讼文书的规范化制作水平,对优秀的法律文书予以奖励。

  (五)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综合治理

  1.强化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规范使(领)馆工作人员会见制。明确外国使(领)馆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的,应事先告知其有关规定,确定探视语言,并为其聘请翻译;制定《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注意事项》。从细节着眼,不断提升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的敏感性,避免因文化差异、语言不当而引起的误会。如与使(领)馆工作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属会面时,应注意使用的言词、语气甚至着装,尽量减少误会。

  2.构建外国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外国人联合管理机制。以出入境管理局为基础,密切与公安、工商、外事等执法单位的工作衔接,协同建立外国人日常信息管理系统,使执法司法人员足不出户就可掌握外国人的出入境、租房、就业等信息;依托乡镇检察室触角作用,联合“两所一庭”基层派驻机构,定期走访外国人聚集的“韩国社区”、“阿拉伯社区”和“多国社区”,并设立投诉点和联络站,畅通外国人合法权益诉求渠道。同时依托国际商贸城检察室窗口职能,主动进驻外国人高度集中的日用品、电子产品等批发市场,发放印有检察援助热线、举报电话及服务内容的检察联系卡,积极为外籍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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