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上的重要概念,也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术语。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对不可抗力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比较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上的重要概念,也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术语。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对不可抗力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比较笼统,概念内涵模糊,对意外事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一般的法学教科书对意外事件所下的定义与法律的不可抗力的定义完全相同,也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就是意外事件,并且将两者均视为是当事人免责的法定事由。事实上,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各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及要求,对当事人要求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廓清立法界、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是有其理论与实践价值的。

一,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概念内涵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不可抗力通常也称为“情势变迁”原则,它是从“合同基础论”出发,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应以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为基础。如果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则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或对原有合同进行变更。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合同法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被称为“合同落空”,它是以合同默示条件为基础,意指在合同订立以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订立合同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可以免除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国际法规范中,对不可抗力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不可抗力是指:“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经互会成员国机构之间贸易交货共同条件》规定:“不可抗力应理解为签订合同后在一方所发生的特殊的,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所造成的情况”。从这些定义的内涵来看,构成不可抗力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如在订立合同以前就已发生该事件,则该事件就不能称为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事件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所不能预期或没有理由能肯定该事件的发生的,如订立合同时就已预期必然发生某种事件,则该事件就不能称为不可抗力;3,不可抗力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所引起,而是由客观的外在原因所引发;4,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后果是人力所不能控制、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又称为意外事故,这是个在刑法、民法、合同法中均被普遍运用的概念。民法上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或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无论是从国际惯例或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之间都是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的。概括一下,这些区别大致有:1,两者的范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人力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比如大地震、飓风、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具有范围广、程度重大等特点,它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意外事件具有对象的特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2,两者的可抗拒性不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对事件发生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即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无论人能否预见,其发生都是必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人的不能预见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避免、不可抗拒和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则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的特点,意外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遭遇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由于具有偶发性,它与人的不能预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3,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是为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所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则不是。比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可抗力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相反,当事人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告知等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内容的确定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不可抗力虽然进行了抽象的概念界定,但由于大千世界中客观情况的非常复杂,因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意外事件作出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规定为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合同条款,这一思想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在现代商业贸易中,尤其是在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究竟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只能根据交易中的货物、运输、设备等的不同特性和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判定,而不能由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七级以下的地震对于现代建筑物,12级台风对于大海中航行的万吨巨轮等就不一定是“不可抗力”的情形。更重要的是,现代商业贸易是与信用保险制度密切相联的,当事人在贸易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货物或运输进行投保,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可以获得补偿,而不一定非得通过在合同中以约定不可抗力的方式,在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时作为抗辩贸易伙伴的理由以摆脱责任。事实上,现代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和追求法律的实质公平,而并不是对当事人合同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干预。所以,对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只要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法律的精神,则法律就给予确认。当然,由于意外事件是以当事人必须首先尽到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根据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要求所应尽的注意和谨慎职责为前提的。因此,意外事件的具体情形显然是不可能被当事人所事先约定的,而只能在事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即在确认意外事件之前,我们首先应当要考察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没有尽到应尽义务,如其未尽相关义务而导致他方当事人损害的,则应当要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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