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的分类。依分类的标准、角度等的不同而不同。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常从动机的内容上分类为:贪财动机、报复动机、嫉妒动机、性动机、虚荣心动机、“友情”动机、好奇心动机、戏谑动机、恐惧动机等。精神病司法鉴定中。
常用的犯罪动机分类有:现实动机与不现实动机、病理动机与非病理动机、明显动机与不明动机、有意识动机与无意识动机、直接动机与间接动机、渐变动机与突发动机、主导动机与次要动机等。
从逻辑上考虑。这些犯罪动机分类涉及了几个不同分类标准。有时会造成不同概念的混淆,如有的学者往往将不现实动机等同于病理动机。其实。不现实动机未必就是病理动机。比如,不现实动机之一——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倘若癞蛤蟆坚信自己就是青蛙王子,不承认自己的现实身份,坚持以青蛙王子自居、行事。已经影响到了他的社会功能、生活能力等。方是病理现象。如果某些学者坚持认为现实动机与病理动机是一组对立的动机分类,并要确定其是专用术语。这样,会导致非本专业人士误解,产生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歧义,尤其是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时。这不利于本专业知识的普及,不利于同行及社会各界达成共识。除了病理动机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术语— —病理性动机。有学者认为病理性动机包括了病理动机、混合动机、不明动机等。然病理动机与病理性动机的定义、彼此间的关系,目前文献中未见有详细的讨、区分。
现在的情况是病理动机与病理性动机有交替、互换使用现象,而且病理性动机这一术语的使用有扩大化的倾向。为避免此种错误,贾谊诚教授从司法精神鉴定的实用角度出发将精神疾病患者违法行为的动机建议分为:
(1)精神病理性动机
(2)情感或心理障碍(或心理变态),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动机
(3)现实性动机。并建议取消混合性动机。
此外,尚存在不明动机的问题。不明动机的含义是指无意识的行为,不存在明显的内部动机,或行为者、外人无法对行为进行解释。有学者认为,不明动机包括意识障碍、精神错乱状态等。在正常人中,也存在不明动机或无动机的行为。因此,理论上说,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中,被鉴定人无任何动机的情形也是可能的。也许,随着生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终有一天我们会揭示其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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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的分类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我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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