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是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期适用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直接把诉状递交负责该案件的检察机关,如果在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而该诉讼时效以民法总则为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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