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具有什么特征?

更新时间:2016-06-12 1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具有什么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法律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我们曾对企业做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划分。过去曾经有人认为私营企业犯罪可以视同个人犯罪,没有必要看作单位犯罪。

  我们认为,私营企业在我国有一个发展过程。1987年刑事立法刚开始确认单位犯罪的时候,私营企业还比较少,私营企业犯罪的情况也比较少。因此,《海关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但由于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刑远低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刑,因此,当时法律将单位限定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而不包括私营企业。并且,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还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依照本规定对个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此后,随着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之刑,再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就没有意义了。因此,从单位犯罪立法演变的过程来看,私营企业逐渐纳入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上的公私平等必然反映到法律当中来。因此,在单位犯罪问题下,我们也应该坚持公私平等,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两种:

  一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

  二是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

  (1)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四)机关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刑法修改中,关于国家机关是否应当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争论。否定说认为,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将它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方面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利于此后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对它的惩罚,例如判处罚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是把金钱从这个口袋装到那个口袋,没有实际意义。肯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种制裁,不仅不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而且还会提高法律的权威,增强国家机关的威信。

  我们认为,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确乎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经商或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加以处罚,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企逐渐分开,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调控,不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构成的单位犯罪将会随之而减少,乃至于最后消亡。当然,这是一个发展趋势。由于现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单位犯罪依然存在,在刑法中作出规定还是必要的。而且,我们也注意到,在修订后的刑法中规定了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将机关排除在外,这种规定有利于对单位犯罪主体更为准确的认定,也说明并非任何单位犯罪都可以由机关构成。

  (五)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体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

  (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

  (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

  (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

  (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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