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9-27 09: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实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不过也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我们发现却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对于这部分案件就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相对的。那么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据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应当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要是不幸遇到不法侵害,报警又未能妥善处理的,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是刑事自诉案件涉及到收集证据资料、法庭诉讼等多方面法律专业的内容,处理不好的,法院可能不会立案或无法胜诉,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代为处理诉讼事宜,尽最大可能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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