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刑事被害人(自诉人)
委托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或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诉讼代理人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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