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审理中最关键的两大部分在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要求互相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要求双方发表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
所以首先应该准备好证据,其次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一定的模拟、准备,保证条理清晰。
1、民事案件。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2、刑事案件。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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