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二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9-08-16 0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辩护词是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关于强迫交易罪二审辩护词,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强迫交易罪二审辩护词

  二、 强迫交易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温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俊涛律师,与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的刘继平律师一起担任温某强迫交易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询问家属、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六个方面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环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所以在此先肯定公诉机关的罪名指控,同时表明辩护人的辩护立场。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

  1、基层派出所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无形中误导了被告人。苏州是一个旅游城市,同时也是一个工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很多知名外资企业在苏州投资建厂,随着而来的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苏州,相对应的客运业务也就发达起来,本案中的这种所谓的“强迫交易行为”在这个城市也大量存在。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护人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关于派出所对类似“强迫交易行为”惯常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回答都是一致的:退钱了事。公安机关对此类事件处理方式是从商业行为和经济纠纷的角度来理解此类事件,这种处理方式给了被告人一个错误的暗示,使得被告人一致认为这种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仅仅是一种退钱了事的经济行为,在这样一个大氛围下,被告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是从主观认识这个角度不难看出,其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认识,基层派出所作为承担治安查处和刑事犯罪侦查两项职能的部门,其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对类似被告人这个人群一个错误的暗示。

  2、被告人学历层次和法律意识也决定了,他对此类事件的刑事违法性不具备基本的认知,犯罪的期待可能性非常之小。被告人小学四年级毕业,很多汉字都认识不全,他在笔录里面提到了一个细节,在与被强迫交易的人交涉的过程中,他说:我们也要养家糊口。足以见得他认识不到这是犯罪行为,而仅仅认为这是一种相对“简单粗暴”的谋生手段和生活方式。此类犯罪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地方不太多见,一般是在民风比较彪悍的欠发达地区相对多一些,但是仅仅被人们认为此类行为仅仅是不文明的商业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因为此类行为与杀人、放火、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相比有着很大的区别,无形中进一步麻痹了被告人法律认识的提升,这也就意味着在被告人对所做出的行为的犯罪性认识方面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1、次数较少。强迫交易罪最早属于投机倒把罪的范畴,原来的最高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后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7年,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认定的时候不是特别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情节严重”是追诉标准,关于“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强迫交易次数较多、非法获利巨大、用强迫交易方式推销伪劣商品的、强迫交易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强迫交易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的等。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不难看出,对被告人认定主要是根据强迫交易的次数,且不提被告人对4次中的几次承担罪责,一般3次为多,4次仅仅是比常态情况多一次,在强迫交易中次数是相当少的。因为该犯罪一般是伴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同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利用占领的地盘,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对地盘内的商户强迫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犯罪具有常态化、稳定化、影响恶劣的特点,反观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小巫见大巫”,不足为提,所以说强迫交易次数很少,也是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个衡量指标。

  2、非但没有获得非法利益,甚至还赔了两万多元。在对被告人发问的环节,宋光雪、温某、冯生瑞三名所谓的老板,他们都陈述说:8月18日赔了四千多元;8月27日赔了两万元左右。从这个陈述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恰恰印证了公安机关在案发前对类似行为的惯常处理方式就是退钱。被告人在面对乘客报警问题时,也是表现得非常积极和主动,退款时不仅退换了强迫交易时候的钱款,同时也将私人票务点老板收取的那笔钱也代为退出,这里面亏空自然就出现了。因为私人票务点老板收取乘客的钱分为三份:黄牛一份、自己留一份、给被告人一份。被告人拿到了私人票务点老板给的这一份钱,加上找乘客要来的钱,合计到一起比正规车票要高出二三十元,正规车票的钱其实被告人是需要代乘客付给大巴车司机的,这样三下五初二从每个乘客身上赚到的钱区区二三十块钱,但是一旦乘客报警,被告人需要退出的钱包括两部分:私人票务点老板收的那笔钱,加上自己强迫方式收到的钱,结果付给大巴车司机的钱、黄牛拿走的钱、私人票务点老板拿走的钱都得让被告人垫出来,这样下来得不偿失,反而损失惨重。那么多退的部分其实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款,所以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不仅进行了退赃,而且也进行了赔偿,从经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危害性特小。

  四、被告人对团伙4次强迫交易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理原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符合“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的原则的。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提出:被告人温某对四次强迫交易承担刑事责任。该公诉意见辩护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本案中的六名被告人系普通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团。共犯的存在形式和处罚原则在刑法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刑法第二章第三节的刑法第25条到29条。起诉书中认定六名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依据的刑法条文如下:第25条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6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公诉机关也认为该6名被告人成立普通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团,同时在条款引用的过程中也清晰引用了处罚原则。

  2、根据起诉书对六名被告成立普通共同犯罪的认定,不难看出对六名被告处罚的原则就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那么被告人温某在该起诉书查明的四次强迫交易行为中,仅仅参与了第四次即8月27日,对前面的三次既没有参与也没有组织和指挥,所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应该1次来量刑,在6名被告人里面温某参与次数是最少的,虽然他是合伙人之一,但是这个合伙是松散的毫无制度的一种合伙的,大家关于收益和损失的约定仅仅是一种江湖义气和经济行为,并不构成犯意联络,所以不应该因为所谓合伙就要从刑事犯罪角度对犯罪承担责任。

  五、被告人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201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根据不同比例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调整,从而确定一个比较客观的宣告刑,简单归纳如下:

  1、被告人成立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起诉书中也提到了,不再累述。

  2、被告人有准立功情节。被告人在看守所期间通过看守所检举科反应了多条犯罪线索,后来经查证属实的一名被举报人仅仅有行政处罚而未构成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不成立立功,但是被告人目的是立功,而且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检举工作,请求合议庭可以参照立功减刑20%的规定,在一半即10%基准刑的比例进行减刑。

  3、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笔录和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很好,一直供述稳定,没有任何反复,这个表现与庭审中另外一个团伙中相关被告人的表现形成鲜明对比。请求合议庭量刑的时候,注意区分。

  4、被告人有退赃和赔偿两个情节,在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该两个情节是有区分的,且分别规定了减刑标准。这个主要体现在被告人在被害人报案后,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所支付的款项包括了远远超出了自己实际强迫交易方式获得的数额,一部分作为退回赃款的填平原则来处理,一部分是超出赃款数量外的赔偿原则处理。

  5、被告人让家属代其主动缴纳了罚金,体现了他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认罪伏法。

  六、量刑建议

  1、被告人团伙的6名被告人均系主犯,犯罪情节、作用和地位差别甚小,但是有三名被告已人于2014年11月份左右都全部取保候审了,根据司法实践该三名被告人很有可能被判处缓刑,那么平衡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的方法就是判处比较短刑期的刑罚。

  2、团伙的6名被告人均是小学初中学历,他们在苏州这个比较发达的城市谋生,从个人素质方面并不具有竞争力,所以才通过这种相对低劣的方式来赚取钱财,他们目的也是所谓的养家糊口,从实质上来说他们也是这个城市的底层人,也是弱势群体,他们在看守所的实际羁押日期已经达到了近5个月,对他们的教育意义已经足够深刻。

  3、被告人的母亲杜某于2014年4月份患乳腺癌,手术7个月后的同年11月份再一次复发入院,被告人有个弟弟做了上门女婿目前在四川,罕有回家探亲,被告人还有一个女儿在老家读书系留守儿童,妻子在工厂打工为了能尽早还上婆婆治病欠的外债每个月一天休息都没有,这个家庭很不容易,所以请求合议庭在判决的时候兼顾法理和情理,做出一份高质量的判决书。

  此致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丁俊涛、刘继平

  2015年2月2日

  三、法庭调查后可以不开庭吗

  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支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很显然,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后的一个程序步骤。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 强迫交易罪二审辩护词的内容,由此您可以知道是在辩护词的书写中是要注意这一被告的辩护工作。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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